聊城開發區公司辦理貨物進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無紙化作業
日期:2018/10/27 14:36:27
聊城開發區公司辦理貨物進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無紙化作業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貿易便利化水平,促進外貿穩定增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貨物自動進口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商務部、海關總署決定對貨物進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實行無紙化作業。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5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對屬于自動進口許可管理的貨物和屬于進口許可證管理的貨物(除消耗臭氧層物質以外)實行進口許可證件申領和通關作業無紙化。
二、進口單位申請進口上述貨物的,可自行選擇有紙作業或者無紙作業方式。選擇無紙作業方式的進口單位,應按規定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托的機構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動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自動進口許可證)電子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電子證書,并以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三、以通關作業無紙化方式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的進口單位,可免于提交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紙質證書。因管理需要或者其他情形需驗核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紙質證書的,進口單位應當補充提交紙質證書,或者以有紙作業方式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四、海關以進口許可證件聯網核查的方式驗核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電子證書,不再進行紙面簽注。自動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證發證機構按照海關反饋的進口許可證件使用狀態、清關數據等進行延期、變更、核銷等操作。
五、對上述貨物實行無紙作業的具體程序,按商務部公告2016年第82號、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25號和《商務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貨物進出口許可證電子證書申請簽發使用規范(試行)〉的通知》(商辦配函〔2015〕49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